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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德江交警扎实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管理工作 |
(时间:2015-9-8 10:21:42) |
为保护和改善德江县的噪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德江交警大队结合辖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六项措施扎实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管理工作。 一、德江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在车辆初检、年检及定期、不定期检验中实施噪声排放检测工作;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划定城市禁鸣路段,并组织实施。二、凡在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整车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三、消防车、救护丰、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四、夜间(22:00至次日6:00),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改用变换灯光示意。五、机动车在允许鸣喇叭的路段行驶中使用喇叭时,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六、全天限制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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