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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调整 |
(时间:2011/5/5 10:15:02) |
为防治燃煤燃烧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动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十二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实现,环保部4月14日发布了征求《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发电锅炉、燃煤工业锅炉、钢铁行业的烧结机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它燃煤工业炉窑等燃煤设施。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的岳涛是《意见稿》起草人之一,他对记者表示:“我们只是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想法,《意见稿》还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电力公司、发电集团、各部委和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的意见。” 岳涛表示,《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正式出台将会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为期间还有研讨会、专家审查会、部长专题会等等好多程序要走。 现实要求完善技术政策 “十一五”期间我国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技术政策层面来说,随着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日趋严格和防治技术的进步,需要对原技术政策进行充实和完善。知情人士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解释,例如:对火电行业推荐的脱硫技术较为单一,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燃用不同煤质的要求,近几年来出现的并被工程实践证明有效的烟气脱硫技术,需要在本次修订中予以补充;对≥20t/h(14MW)及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污染治理,采用的先除尘后脱硫工艺,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扭转了原先采用的除尘脱硫一体化技术,难以达到稳定运行和不能满足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状况;对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硫已列入重点治理污染源之一等,也需要在本次修订中予以完善和充实。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环保行业部分法律法规已经显现出极大的结构性失衡,其市场应用尽显滞后性,影响了环保工作的开展与提升,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市场化工作的开展,《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市场运用也出现了众多需要调整与完善之处。 侯宇轩认为,此次修订是通过工程实践的经验,对前期政策进行一定的补充与完善,增加了产业链上其它环节的调控,扩大了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行业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提升了该政策对行业的指导性意义,有利于后续环境工作的开展。 增加了新技术开发和应用 记者看到,《意见稿》充实了一些内容。例如:对城镇民用炊事炉、茶浴炉和产热量6t/h(4.2MW)及以下的采暖锅炉除限制燃用原煤,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固硫型煤外,增加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鼓励在华北和西北地区建设区域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及周边地区,禁止新建6t/h(4.2MW)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对燃煤发电锅炉除保留原技术政策中推荐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和循环流化床干法烟气脱硫技术外,还扩大了其应用范围;根据燃煤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治理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实际情况,补充了氨-硫铵法烟气脱硫技术和海水烟气脱硫技术及其应用范围;对烧结机及其它燃煤工业炉窑宜采用的烟气脱硫技术也提出了相应要求;依据对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硫技术现状的调查,对20t/h(14MW)及以上容量的燃煤工业锅炉应选择先除尘后脱硫以及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低硫煤,鼓励采用“以废治废”烟气脱硫技术等内容。 为了更好的推动燃煤二氧化硫大气污染防治科技进步,本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增加了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一章,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应重点发展的技术,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燃煤工业锅炉“以废治废”及资源综合利用脱硫技术、烟气脱硫脱硝协同控制技术、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等。 有助于提升节能减排效率 侯宇轩指出,“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作为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要在“十一五”末的基础上下降8%,由此可见,二氧化硫的防治仍然是节能减排的重点内容。此次政策的修订不仅能够从严控制二氧化硫减量指标,还能进一步从产业链上深入调整节能减排工作。随着环保措施的不断推进,节能减排的边际效应呈现递减的趋势,节能减排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此次政策对能源利用情况的调整,将污染防治由以前的末端治理调整为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并举,这对节能减排的意义不仅表现在二氧化硫的防治上,其影响将扩大到氮氧化物以及烟尘等污染物的防治上,在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同时能够降低氮氧化物等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侯宇轩对本报记者说,这样的政策调整将对其它行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减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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