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青岛市今年防治汽车尾气污染,维修处理后的汽车排放物仍然超标的禁止上路。 据了解,此次治理,重点查处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以及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据介绍,对此类的违法行为,通常会处以200元罚款或者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行为,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收缴标志。 交警部门将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工作,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自2011年7月1日起,对低于国Ⅳ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不予办理新车、外地车转入注册登记(挂牌)手续。交警部门将加强同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对违法车辆及单位进行曝光,开展黄标车区域现行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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