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市民: 为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树立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居住、休闲环境,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将于近期开展社会噪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噪声范围 (1)在巴城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等高音响器材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3)在巴城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如广场舞、坝坝舞等),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4)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按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未按规定限定作业时间,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6)机动车辆在巴城城区范围内行驶未按照公安机关规定鸣笛和使用声响装置的。 (7)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从事生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等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纠正、制止此类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环保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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