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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曝光4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2020-11-27 9:40:04)
  大气污染攻坚战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强大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4起涉气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市开平区温某某垫砖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1月13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开平区温某某垫砖厂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1月8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针对该砖厂环境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处10万元罚款处罚,并于当日依法将案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温某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
  2020年11月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质检中心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废试剂和废试剂瓶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处20万元罚款处罚。
  三、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0年1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期窑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SO2全流程标定示值误差为-78.6%,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减扣20分,并调整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四、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0年11月1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SO2全流程标定示值误差为-5.1%,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减扣20分,并调整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扩展阅读: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及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一次减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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