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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南宁市污水处理费由0.5调至0.8元/每立方米
(时间:2008/9/28 9:57:17)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肖世艳)记者9月27日从南宁市物价局了解到,从9月1日抄见水量起,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0.5元调整至0.8元。使用城市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五保户仍按现行的0.25元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就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南宁市物价局领导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为什么没有召开价格听证会?

  答: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审批程序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城市污水处理费退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今后各地如需开征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是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审核后,报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再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的。

  记者: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投资回报。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广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结合各市、县污水处理率及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对污水处理率较高的市、县(市80%以上,县60%以上),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适时提高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随着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24万立米的一期工程和埌东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的二期工程及相关污水处理管网等配套设施的投产,南宁市污水处理率从不足20%升至80%。处理率的提高使得污水处理年平均成本也进一步提高,经自治区价格成本队监审,2004年至2006年,平均污水处理成本为每立方米1.0706元,此次调价后尚不足以弥补成本。考虑到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南宁市提出了分步到位的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记者:已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单位,还需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吗?

  答:根据《广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记者:为什么在当前价格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还要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答:今年以来,南宁市价格总水平持续高位运行,给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同样迫在眉睫。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按每户每月用水量18立方米测算,居民消费支出将每月增加5.4元。调价后,将影响全年价格总指数上升0.02个百分点。为不过多增加困难群体的生活负担,对于低收入群体,制定了相应的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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