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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武汉垃圾费下月与水费一起收 每户居民5元/月 |
(时间:2011/6/13 11:32:49) |
7月1日起,我市(武汉市,下同)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正式绑定收取,居民在交纳水费时,应足额缴纳5元/月的垃圾服务费,实行了16年的生活垃圾收费旧办法由此废止。 生活垃圾费每年少收6.8亿 我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总量有6800多吨,且每年以4%的速度递增。按照1995年市政府出台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每户居民每月应交纳2元的垃圾清理费,其间,考虑到物价上涨、劳工成本增加等因素,2000年曾调升至5元/月/户,一直沿用至今。 从1995年开始,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一直采用环卫工人上门收取的方式,但由于对拒缴费用人员缺少有效的约束手段,我市每年的垃圾费收取成功率仅为21%,如2008年全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应收8.6亿元,但实收仅为1.8亿元,缺口高达6.8亿元。 “清理生活垃圾的成本很高,包括清扫成本、收集成本、运输成本、处理成本和生态修复成本等5大部分。”市城管局副局长米新桥告诉记者,全市每年在垃圾处置方面的资金缺口平均在5亿元左右,这部分最后都是由政府来买单,很多街道由于资金紧缺导致环卫工人流失严重。 物业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按照新出台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收取办法,7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和武汉开发区、东湖高新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及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居民,应在每次交纳水费时,一并交纳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仍为5元/月/户。 其中,对于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物业部门在收取物业费时,应剔除原来计入的5元/月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改由居民自己在交水费时交纳,物业部门不得重复收取垃圾费。即日起,居民和单位可到全市各水费缴纳网点一并交纳垃圾费。 与旧办法相比,新的收费办法将商场、超市、仓储和经营性门店等商业服务点的垃圾收费标准,进行了下调,即商业服务点的经营面积越大,单位面积的垃圾费收费标准越低。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交每月5元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的居民和单位用户,继续由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取垃圾费。远城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收取方式由各区政府自主确定。 环卫部门定期公布钱怎么花 “原来垃圾费收取后是由各区、街道环卫部门自收自支,改革后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资金将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市城管局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人介绍。 对于欠缴、拒缴的居民和单位,将由街道城管部门上门催缴,仍拒不缴纳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民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市城管局24小时服务电话进行咨询:027-82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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