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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湘潭市城镇本月起开始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时间:2010/9/30 16:03:35)

         

  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征收项目和标准 
  9月29日,湘潭市政府就本月施行《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湖南省颁发的相关文件制定,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已经施行此办法。按照《办法》规定,湘潭市将从本月起开始对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运输工具等征收垃圾处理费。
  城市居民:按每户自来水用水量每立方米0.4元收费
  《办法》规定,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按每户自来水用水量每立方米0.4元标准收取,委托中环水务将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目前全市平均每户用水量为每月10.5立方米,也就是说平均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约为4.2元。
  机关团体:按每人每月3元收费
  机关团体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在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机关团体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按在职人数统一代扣代缴。按过去的文件,机关团体的垃圾处理费按50元/吨收取,假如一个60人的单位,每年产生的垃圾为100吨,那么这一年的垃圾处理费为5000元;按新标准收取,一年的费用仅1800元。
  处理费全部用于城市垃圾处理
  为什么要收取垃圾处理费?费用征收后如何使用?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理”原则,收取此项费用合情合理。过去一直由政府财政负担此项费用,但由于我市垃圾产量日益增长,单靠财政资金筹集的垃圾处理经费存在巨大缺口,垃圾收费制度的施行,能够有效弥补垃圾处理经费的不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使广大市民最终成为人居环境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属于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减免。收费部门实施收费,须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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