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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苏:金湖县政府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时间:2010/9/6 9:15:33) |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金湖县政府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金湖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该文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凡在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驻金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文件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体经营户、建筑工地、部队、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征收的费用标准和代收部门做了明确规定。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以及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凭有效证明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文件还要求该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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