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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时间:2010/3/2 9:54:52)
    重庆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对机动车排气将实施环保标识管理,排气检测不合格不能通过年检。《办法》将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庆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2009年底突破了20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大气质量影响日益加重。监测表明,重庆市主城区主干道两侧空气中85.5%的一氧化碳、36.6%的碳氢化合物、86.3%的氮氧化合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对主城空气尘污染的贡献率达到10%-15%。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即在用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二是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环保部的规定,对检测合格并达到国Ⅰ标准(含)以上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达到国Ⅲ标准(含)以上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发放绿色环保标志(简称“绿标”);对检测合格,国Ⅰ标准以下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标准以下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简称“黄标”)。三是规定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这就意味着今后在用机动车必须是安全检测和排气检测均合格才能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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