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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六大进步” |
(时间:2009/12/24 14:05:56)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12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8月份首次审议该法之后,第二次对其进行审议。 将近20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对二审草案发表了意见,多数委员代表对二审草案作出的修改表示赞同。而不少委员代表也提出,应提高生物质能源在该法中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 二审草案六大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蒲海清用“六大进步”对修改后二审草案作出评价,颇具代表性。 蒲海清认为,修改后的二审草案,提出了统筹科学合理规划的问题。统筹科学规划避免了一哄而起的倾向,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为一大进步。 第二,由于中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电等等,多在边疆或不太发达的地区,电网覆盖面比较低,往往是有了电也难上网。而二审草案提出了加强电网建设和先进的电网开发问题,以及先进电网开发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 二审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规划指标内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问题。原来有保障性收购,但执行难。这次提出了“在规划的指标内”等细化条件,明确了监督执行的机构,即电监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四,二审草案还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和普通能源电的差价难以解决的逻辑难题。“以前只说全额保障性收购,但是收购来的差价的钱怎么办?如何补?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没有明确,现在的电网差价可以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补偿。”蒲海清说。 而二审草案确定将成立的政府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与现行法律的“资金”相比,一字之差,也对推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强力支持。蒲海清表示,如果是“资金”,电网公司收取之后是要纳税的,而基金则是由国家直接提供,可以不纳税。 最后,二审草案还明确了“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可再生能源附加加上专项资金,还加了一个“等”字,这样,国家还可以在对“基金”进行专项投资,加上另外的一些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总量。 应重视生物质能源 今日上午的审议中,第二位发言的农业部原副部长,现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成杰则旗帜鲜明地提出,应纠正当前部分地方和部门对生物质能不够重视的现状,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给予生物质能与风能、太阳能等其他能源形态同等的地位。 所谓生物质能,是指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是可再生能源形态之一。 “我国既是一个粮食生产大国,也是一个生物质能源材料的生产大国。”尹成杰表示,在传统的农业条件下,中国每年产生的7亿多吨秸秆中,有5亿多吨白白地腐烂和烧掉,而得到利用的也多属于烧火做饭、取暖、饲料等粗放型利用。每年到粮食收获季节,各地还不得不采取措施,防止农民焚烧秸秆污染空气,影响交通等。 尹成杰表示,需要给农作物秸秆找到一个利用的出路和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浪费、污染等问题。而出路非常明显,就是利用农业的秸秆和农产品[12.29 1.40%]加工剩余物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以充分体现生物质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尹成杰举例说,山东单县一个生物秸秆发电项目,不仅带来绿色电力,而且产生的草木灰成为优良的钾肥帮助农民还田,电厂余热成为供暖源,因绿色发电而带来的减排指标还在国际碳市上为当地居民每年带来超过1200万元的收入。 为此,尹成杰建议,在草案中加入“要坚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并重发展,并注意扶持有利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带动农民增收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质能的发展”的内容。 尹成杰的提议得到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赞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文盛等均表示,在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的规划时,需要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这三种能源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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