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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北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规
(时间:2009/8/27 8:57:56)
    新建建筑不节能不能登记产权;禁止用粘土砖建设房屋。这是于近日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内容。这一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河北设区市规划范围内全面施行。
    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河北省城镇既有建筑总量约8亿平方米,其中节能建筑只有1.18亿平方米。保守估计,1亿平方米民用建筑如果改成节能建筑一年至少节约110万吨标准煤。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全面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河北决定推出地方型法规,进行强制性落实。
    条例规定,对于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志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志;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志。
    由于粘土砖既浪费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烧制时又浪费大量的煤炭,隔音、隔热的效果也不好。因此新条例规定,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该省的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对于广大农村,没有硬性规定,但鼓励农民建房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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