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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江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意见
(时间:2009/8/18 9:59:5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为浙江省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了条件。
    浙江省此次提出的《意见》定位于试点探索,因此规定较为原则,也具有较大的开放性。《意见》明确,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先在浙江省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试行,其他流域的市县,经省环保、财政部门同意后也可列入试点;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则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省、市、县三级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和需要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其余的由属地环保部门管理。
   《意见》分别确定了一年、两年、三年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到2012年前要完成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增加交易标的,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比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交易市场。
   《意见》要求在3个方面力求规范。一是要规范初始排污权分配。将区域排污总量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合法排污单位,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权的使用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二是要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通过试点,构建科学合理、运作有效的交易模式。浙江省环保厅厅长徐震介绍,将初步确定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模式,形成一级市场由政府定价、二级市场由市场定价的交易机制。三是要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试点地区政府可以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
    在配套措施方面,徐震表示,浙江省将出台10项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规程,作为整个体系的支撑。在三级交易平台中,浙江省将设立交易中心,主要承担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指导等工作,设区市可依托现有的事业单位建立交易平台,县一级在试点期间可暂不设立交易机构。排污权交易方面,二氧化硫交易由省交易中心统一操作,化学需氧量交易由省或设区市交易机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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