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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3/8/29 16:11:29) |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工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建设局在认真总结《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9号)(以下简称:原《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专家论证,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实际情况,对原《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修订《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专家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8月21日市住房建设局印发原《专家管理办法》,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为我市装配式建筑提供智力支撑。原《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的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日,亟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对原《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继续以规范性文件实施,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的必然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提出要大力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人才,壮大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人才队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提出要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修订原《专家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政策文件对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建设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
二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2022年10月,市住房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明确提出要健全我市人才体系,“吸纳信息化、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人才,充实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是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的核心政策文件,修订原《专家管理办法》可以扩充专家领域,有利于提高专家的服务水平和发挥专家在多学科、多专业、多领域的综合优势,为装配式建筑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专家支撑。
三是原《专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修订及完善
原《专家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人数从最初的117人增加至270人,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专家入库门槛偏低;专家入库、出库程序亟需完善;专家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考虑到原《专家管理办法》即将于2023年10月到期,为了让装配式建筑技术服务工作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全维度为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技术护航”,对原《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完善。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专家管理办法》主要有五章、二十六条,相较原《专家管理办法》共新增条款一条,主要对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扩充了专家领域,拓展了专家申请入库的专业类别,增加信息化、智能制造、建筑产业互联网等领域的专家专业类别。
二是完善了专家入库条件和程序,对不同类别专家申请入库的条件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提高和拓宽专家入库的专业条件,增加资深专家认定条件;入库程序由原《专家管理办法》的“申请-初审-知识考核-公示-入库”优化为新修订《专家管理办法》的“申请-初审-专业能力测评-遴选-公示-入库”。
三是新增了专家分级管理、抽取、专家等级评价等多项制度,增加专家分级管理制度,将专家分为顾问专家、资深专家和普通专家;新增了项目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时,应当由主管部门抽选评审专家,专家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增加对专家的技术服务工作实行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制度,由市、区主管部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等级评价,并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
四是更加明确了专家的职责,新增“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专家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向市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个人信息变化情况”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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