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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新政规范生态环境检测市场秩序
(时间:2023/8/14 9:54:19)

  严禁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签名等信息,严禁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检测时间以及更换检测样品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新政,将从9月4日起,严查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促进宁夏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宁夏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等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
  “在环境检测活动中,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据宁夏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严禁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严禁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等;严禁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严禁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等。环境检测机构的采样、分析人员以及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将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
  值得关注的是,在严格监管环境检测机构的同时,宁夏生态环境部门还对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委托方提出了监管要求。比如: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当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此外,宁夏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一旦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宁夏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等渠道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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