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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出台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23/2/16 12:08:27)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晋城市厨余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大,不仅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带来了巨大的生态环境负担。为此,晋城市出台《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并于2月11日起施行。《办法》对厨余垃圾规范化管理、无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作出要求,切实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厨余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厨余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鼓励和支持研发厨余垃圾处理技术,促进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对在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管理体制方面,《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厨余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厨余垃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有关厨余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住建、文旅、卫健、教育、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厨余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推行收费制度,厨余垃圾实行差异化计量收费制度,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非居民单位先行,逐步推进到居民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办法》指出,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设置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对产生的厨余垃圾单独进行存放,并在产生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交付与其签订协议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
  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方面,《办法》要求,要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运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厨余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产生量大且运距较远时,可运至指定的转运站中转。
  为防止随意处置厨余垃圾、污染环境或回流餐桌的乱象存在,《办法》要求,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均应建立台账,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保证厨余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全过程可监控、可溯源。同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以促进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规范落实,切实保障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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