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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时间:2022/12/14 10:22:43) |
1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生活垃圾处理面临较大考验。实践证明,生活垃圾分类是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础。近几年,我市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在探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居民参与度不高,生活垃圾混投、混运等现象仍较为突出。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我市依据国家、省环境卫生相关法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该《办法》。
《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按“四分”法分类,即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办法》要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生产、销售、寄递企业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推进绿色包装的应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绿色办公。
为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对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以确定。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无实际管理人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等。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备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等。
对常见违法行为,《办法》也设立了相应的处罚。如对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收运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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