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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1/30 11:10:07)
  11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会上就《条例》立法有关情况作介绍,对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公布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促进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适用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中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定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定废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条例》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公开联系电话,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等。
  《条例》明确了职能部门、垃圾产生者、管理责任人、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等在生活垃圾管理、源头减量、宣传教育、监督指导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监测评价等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养成分类投放习惯,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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