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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2/11/9 11:25:49) |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3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介绍,重新制定的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条例于2003年制定,2004年起施行,已经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2022年8月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3日上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条例。
《条例》完善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准入、交易、履约、监管和服务机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
《条例》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规范。《条例》规定了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对接交换、推送、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和数据。对提交保证金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条例》规定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中标人提交的形式,不得要求超标准提交。鼓励招标人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条例》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结合省情实际,细化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制度。规定了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工程,预付款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明确了对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对工程款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超额超期查封、扣押、冻结。
为避免建筑市场活动中发包人滥用职权指定承包人购买建筑材料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了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考虑到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分别进行审计和评审,需要提高效率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资源共享、数据互通、优化工作流程。同时规定了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不影响合同履行、财政评审时限以及不得以核减金额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受委托第三方不得转委托等方面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现违法行政干预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及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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