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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6/17 10:09:44)

  6月14日下午,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扬州作为旅游城市,从事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该如何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条例》规定,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根据《条例》,扬州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详细规定了七类,并明确了兜底性规定。具体为: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参照前项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其他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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