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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时间:2021-10-25 10:08:24)
  近日,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正在司法局审查。该《条例》旨在通过政府立法方式健全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制,通过创新监管机制等提升固体废物治理的监管能力和治理实效。10月27日前,社会公众可就该《条例》(草案)向中山市司法局反馈意见建议。
  “十三五”时期,中山市努力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安全化、产业化、集约化,取得了积极成效。“十四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新增量和历史储量不断增加,中山市工业危险废物现有的处置能力有较大缺口,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此外,中山市创新性地探索了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如以区域组团方式形成固废处置产业链格局,提高组团集中处置的规模效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监管、第三方处置监管、市容环境卫生巡查、评估考核等,这些好的做法亟需在中山市地方立法中体现。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自2019年开始着手固体废物处置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于近日形成了《条例》(草案)。中山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发挥法律规范的管控和调节作用,该《条例》(草案)构建了工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包括监管信息化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生态环境审计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在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方面,《条例》(草案)根据中山市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大量有针对性的特色规定。例如,针对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待加强的现状,规定建设工业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信息平台,与本省和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对接,明确收集、转移、处置方的权利和义务清单。
  针对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实际相匹配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公平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投资和建设;针对台账管理的必要性,增加了台账保存的时间、单位破产或者注销后企业台账的保存责任人等要求。同时,《条例》(草案)对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规定。其中,根据中山市实际作出了针对性和强化性规定,如鼓励相关专业园区和企业建设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等。
  此外,《条例》(草案)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故意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条例》(草案)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条例有关工业危险废物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受到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污染者依法赔偿损失;有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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