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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 |
(时间:2021-5-7 9:14:53) |
德州市印发《德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详情如下: 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起好步、开好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主要目标 实现2021年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任务: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90微克/立方米,O3年均浓度不高于170微克/立方米,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持续增加,各县(市、区)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5吨/月·平方公里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整合替代项目停产后,新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 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 加快推进“三线一单”实施。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完成“三线一单”报批实施。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按照重点控制区要求严格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二)能源结构调整 4. 持续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政策要求,分解细化控煤任务。2021年,全市煤炭压减完成省下达任务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 推动集中供热供暖。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采用小型供暖锅炉(含燃气)供暖的单位加快改为集中供热,不再新建燃气、生物质等集中式取暖设施。加快推进凯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牵头) 6. 全面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按照省定任务全力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强化农村地区已完成气电代煤改造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障,2021年全市县(市、区)建成区新增清洁取暖面积150万平方米。加强中心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商铺供热、供气保障,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取暖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开展生物质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通过炉具改造、成型生物质就近生产配送等方式探索生物质清洁取暖新途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7. 加强散煤管控。强化散煤运输环节执法检查,杜绝劣质煤炭流入市场和用户。(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牵头)全面排查煤炭销售点,强化销售环节监管。强化煤炭质量监管,落实三级煤质检测机制,确保煤炭质量达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全面遏制散煤复烧,对气源或其他清洁能源不能保障的区域,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实行清洁煤兜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 8. 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发电、工业供热、民用采暖等领域推广应用。2021年,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8%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9.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且已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散煤复烧。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流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0.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积极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符合能耗限额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积极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1. 积极推进碳排放达峰工作。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以碳中和为引领,启动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绿色生活。指导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运输结构调整 12. 加强机动车通行线路管理。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德政字〔2020〕21号)要求,严格落实禁限行政策。(市公安局牵头)合理规划绕城路线,规划建设城区西部绕城交通线路,同时南北各建设一条内外连接线路,保障重型柴油货车绕行运河大道,解决西部城区群众出行安全和机动车污染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根据辖区道路现状及规划,合理优化货运车辆绕行线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3. 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4. 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落实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除特殊工作要求和特种车型外,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以上。(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分别牵头) 15.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动态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加强不达标油品追踪倒查,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强化加油站点车用油品和车用尿素抽检,实现年度全覆盖,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6. 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按照《德州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落实地方财政补贴,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完成淘汰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牵头)按照《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柴油货车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7.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按照《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推进落实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动态开展登记号码和喷码工作。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定位系统。高排放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公路等部门督促所管辖工地禁止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牵头) (四)用地结构调整 18. 严格控制降尘量指标。鼓励各县(市、区)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的降尘量监测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降尘量考核奖惩,压实各级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19.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道路源实现全天候常态化管控,中心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全面提高机械保洁能力和水平,主次干道湿式机扫率达到90%以上,深度保洁标准比例达到4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重点区域道路洒水除特殊天气按需确定次数外,要显著增加频次。重点加强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市城管局牵头)进一步提高国省干道、县乡公路湿式机扫作业覆盖面,周边人口集中、机动车流量大、环境敏感的重点路段实现全覆盖,确保道路整洁无积土积尘。(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 20.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健全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人公示制度。落实全天候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根据施工阶段细化扬尘防控措施,防止扬尘高空传输,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配合)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暂不能开工的裸露建设用地和裸露空置地块应及时全部覆盖或绿化。线性施工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作业,突出抓好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扬尘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牵头)加强监督执法,将扬尘违法行为等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因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牵头) 21. 加强物料运输扬尘治理。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不得遗撒、泄漏物料污染路面,进出场清洗车辆。对不符合规定上路行驶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2.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治理。各类物料堆场严格落实物料封闭贮存、物料覆盖、封闭输送、喷淋降尘、道路硬化、洒水保洁、车辆清洗等控尘抑尘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 23. 强化场地扬尘专项整治。实现物流园区、停车场地(含临时停车场)等地面硬化、出入口车辆冲洗、场地喷淋和湿扫,其他裸露地面采取铺装、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以中心城区与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国省干道两侧、物流园区和聚集地等为重点,全面排查大型车停车场、大型车维修点的停车场地,建立台账清单,逐一销号整治。(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24. 持续开展增绿行动。对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实施造林绿化,对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及时开展增绿补绿,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类进行改造提升,2021年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绿化造林任务。(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牵头) (五)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25. 扎实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全年无缝隙、不间断开展VOCs治理攻坚。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培育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形成带动效应;强化过程控制,按照有效收集、有效治理、稳定达标原则引导企业升级优化生产工艺,严格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输送、生产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完善提升末端治理设施,提升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备有效运行率,彻底解决VOCs治理设备低效问题。科学引导VOCs排污企业开展夏秋季错时生产调控,重点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全年停产检修计划,降低O3浓度峰值。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目标,拆除非必要旁路;4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VOCs治理提标改造。5-10月,坚持并推广错时作业等有效举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油站、油库、汽油运输油罐车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年度监测,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加强油气排放管理,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提前进行设备升级,确保按时达标。(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持续提高水性建筑涂料源头替代比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26. 加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落实监督性监测相关要求。6月底前,完成焦化、水泥、玻璃、陶瓷、铸造、砖瓦(含天然气燃料)排放深度治理,重点强化烟尘、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强化日常监管,杜绝一段式和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死灰复燃。严格控制火电、水泥、玻璃等行业脱硝过程氨逃逸。持续加大钢铁企业监管力度,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运用“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区分类管理,督促企业按照相应区域排放限值升级改造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7.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动态更新管理台账,常态化落实抑尘控尘措施,确保达到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28.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健全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清单,每月开展监督抽测。规范餐饮油烟治理水平差的小散餐饮单位,确保全部配套油烟收集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3灶及以上餐饮单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动态排查监管,严厉打击露天烧烤、油烟直排行为。(市城管局牵头) 29. 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严格执行《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强化执法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公安局牵头) 30.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压实乡镇(街道)责任,紧盯重点时段,加强巡查检查,坚决遏制秸秆焚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21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省定目标。(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31. 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七)加强监测监管 32. 加强排污单位监测。制定2021年度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原则,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测安装和联网覆盖范围。对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在线监测开展监督性监测比对,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3. 加强企业新改扩建涉气项目监管。对2020年企业自行验收的新改扩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全面组织涉气环节监测数据审核,并组织完成至少1次监督性监测。对存在批建不一、超标排污、验收监测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的项目,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建设企业、第三方咨询机构和监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4.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不规范监测行为,依法查处并通报违规违法监测机构及相关企业。通过对排污单位监督抽测、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35.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防止“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6. 持续开展重点行业(新增)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推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对重点行业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将相关企业分为A级、B(含B-)级、C级、D级企业以及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绩效水平高的工业企业减免减排措施,对绩效水平低的工业企业严格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7.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或本地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相应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配合做好国家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严格控制重点企业排放总量,各县(市、区)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排放总量控制在2020年排放水平以下,其中,新增在线监测企业排放水平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减半的,可不计入统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38. 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增强协调调度、督查督办能力,巩固完善常态化、实体化运转机制,明确职责定位,充实并固定工作人员,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压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专业委员会牵头抓总和行业治理责任,增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能力;压实县乡属地管理责任,增强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打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保障生态治理的一体化、高效化、常态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39. 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引进治污示范技术,推动大气治污精准化、科学化。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装备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0. 强化监督帮扶。围绕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做好监督帮扶。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既督促企业严格整改到位,也加强指导帮扶。在“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对企业进行评级分类,对A类企业实施免扰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专委会牵头) 41. 强化考核通报。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环境空气质量、降尘量等指标进行考核通报,奖优惩劣,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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