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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
(时间:2021-4-29 10:59:44) |
5月1日起,《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届时马鞍山市开启“生活垃圾强制分类”。4月2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城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文祥解读《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通报了实施的相关情况。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就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系、处理体系、责任体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等环节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规范了各个环节的实施主体及行为。《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条例》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其中,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单独投放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预约上门收运。 对于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或者将分类过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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