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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时间:2021-3-2 9:06:49) |
2月26日下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推进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升济宁市水环境管理水平,《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20年12月29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济宁市水系发达,境内南四湖是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直接入湖河流53条;梁济运河和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与调蓄水库,济宁市水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南水北调的水质安全。近年来,济宁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南水北调水质和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但随着济宁市进入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水环境保护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面临日益凸显的水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细化上位法规定,弥补上位法宏观性强、微观性不足缺陷,将多年来济宁市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八个多月时间,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公众参与,增加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条例》总结了济宁市水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突出了地方特色,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条例》包括总则、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计76条。紧密围绕济宁市水环境复杂多样、水环境质量标准高等地方特点,突出“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立法理念,在篇章结构上采取了“先保护,后防治”的逻辑顺序,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既保证了中央与地方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高度统一,也符合各地水环境保护立法设计的主流趋势。《条例》内容体现出“五个明确”和“五个强化”:明确了水环境管理职责分工、给排水管网建设保护、南四湖水质水量预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五项重点措施;在地下水资源保护、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水质净化、再生水利用、农业农村领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五个强化”。 《条例》的制定,是济宁市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立法实践,是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创建“法治济宁”的重大举措。《条例》的出台对于济宁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助于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推动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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