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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1-25 10:56:47)
  2020年12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公布《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咱沈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就要来了。1月22日,沈阳市分类办专家做出相关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新形势需要,倡导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二是转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开展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需要。三是夯实生活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沈阳市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需要。
  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我国环境卫生管理立法的一个大趋势,也是治理环境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沈阳市先后有40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和提案,建议沈阳市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沈阳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制定出台了本《办法》。该《办法》分类方法恰当、责任划分清晰、管理操作便捷、具有刚性约束力。
  《办法》的使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办法》中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提倡源头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办法》对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二)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垃圾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办法》是如何倡导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的?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减少大件垃圾的产生与投放。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旧家具、家电等物品线上线下交易,促进大件家具、家电等物品的循环使用。
  倡导绿色办公、绿色消费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包装物。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市内弃管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八)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办法》对生活垃圾投放人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三)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四)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办法》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是如何规定的?
  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办法》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先分流农业生产垃圾,再分类生活垃圾的原则,对农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对监督员的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办法》对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对投放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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