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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时间:2021-3-2 8:45:35) |
日前,温州市出台《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并规范了建筑垃圾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 《办法》要求以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坚持建筑渣土、泥浆多元化消纳方式共同发展。同时,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整洁,行业有序。 五大领域全过程监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 据了解,《办法》是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建筑渣土领域重点关注问题整改和省建设厅关于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为工作主线,分源头监管、运输监管、消纳处置监管、执法监督和资源化利用等五大部分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 其中在源头监管中对运输企业、施工现场和工程发包等明确要求,包括温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规定,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保洁、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地严格按照《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施工场地内设置冲洗设施、硬化出入口等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施工单位需向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提前落实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地,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在行业监管方面,除了施行工地源头标化外,还要求对运输车辆船舶动态监测、统一消纳结算等事项,建立一套从工地源头、运输线路到消纳终端的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全过程综合管控机制。如在运输监管中,要优化运输方式,推动建筑垃圾由“水陆并行”逐步向水路为主转变,减少对道路、桥梁的破坏,同时加强转运码头和运输车船的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中,瓯飞、瓯江口围垦区等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需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负责日常消纳处置管理。跨区域渣土泥浆消纳项目,推行采用终端结算的方式,由后场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签订三方服务合同。属地政府科学安排辖区内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时序,优先保障重点工程、民生项目。 在执法监督中,《办法》分别从水陆运输执法和联动执法协作两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在资源化利用中,倡导积极引进相关企业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引导现有新墙材企业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力度,并制定扶持政策,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废弃物循环化绿色改造项目补助支持范围。 八个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查处内容 《办法》将管理实施过程中主要涉及的8家市级单位以及各属地政府(管委会)的工作职责予以划分,并在惩罚惩戒方面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交管、海事、海洋渔业等领域建筑渣土泥浆违法查处事项和内容。 其中,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负责温州市区建筑渣土泥浆跨区域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渣土泥浆车运企业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陆路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置、车容不洁、滴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温州市住建局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泥浆渣土外运、泥浆固化等实行规范管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建筑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转运码头监管;负责现有码头装卸工艺技改、码头改扩建的监督指导;承担市区公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限运输执法工作。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查处闯禁、闯红灯、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做好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市场准入指导。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行使建筑垃圾非法围填海、非法占有海域行政执法(待执法事项委托后,负责监督委托事项的实施);为各地建筑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待执法事项委托后,负责监督委托事项的实施)。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委托后,根据委托事项行使建筑垃圾相关海上综合行政执法。 温州海事局负责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船舶准入备案登记,对船舶实施现场监管,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规划、设置、管理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选址和项目落地,鼓励开拓异地消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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