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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时间:2020-11-27 9:02:47)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日前制定并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确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四分类”具体投放要求、投放容器设置规范、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要求,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及居民正确分类投放,提升全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和投放准确率。 《目录》明确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四分类”标准,即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为便于市民根据标志类别投放生活垃圾,标志的配色方案应与周围环境、应用对象相协调,基材底色与图形符号应具有足够的对比度以确保图形标志的清晰和醒目。 厨余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绿色; 可回收物投放容器一般采用蓝色; 其他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黑色; 有害垃圾投放容器一般采用红色。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配色宜与标志配色保持一致,利于市民知晓垃圾分类,提高分类垃圾辨识度,促进分类垃圾投放准确率。 根据《目录》,规范了居民社区、单位、公共区域等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置。居民社区、单位、公共区域按尽可能集中的原则,设置在便于投放和收运的适当位置,投放容器数量和容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所有室外分类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点,地面须经硬化处理,分类垃圾投放容器须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居民社区需按“四分类”要求分别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居民社区原则上按每35户配240升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1个;有害垃圾投放容器每个小区须至少配置1个,放置在社区明显位置(出入口等)。配置智能回收设备的社区,可以根据社区大小和实际需求适当配备可回收物投放容器。鼓励居民社区实行“撤桶并点建厢房”“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引导”模式,培养居民形成定时定点投放习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收运工作效率。 单位需按照“四分类”要求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厨余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餐人数和厨余垃圾产生量设置,以“不满溢”为标准,原则上每百人配置1个240升的垃圾投放容器,不满百人的按1个桶配置。办公区域垃圾投放容器按每层楼至少配备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1个,设置在便于投放、收运的位置。 包括公园、公交场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等在内的公共区域,一般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投放容器。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数量根据公共区域大小和平均人流量配备,每逢重大法定节假日须增加临时分类垃圾投放容器。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在明显位置至少设置1个。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投放容器。农贸市场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数量根据农贸市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设置在便于商家投放、保洁员收集运输的位置。 《目录》明确提出,产生垃圾的单位和收运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垃圾“四分类”标准,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厨余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应本着方便投放、经济适用的原则;厨余垃圾应分类收集、专人管理,通过物理方式将厨余垃圾做到干湿分离,实现无害化处理。各街道应设置可回收物固定回收网点,各区应设置区域分拣中心,构建可回收物收运体系;可采取自行交投、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然后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到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处理。各区应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处理,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其他垃圾由具备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收集运输;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运输至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实现无害化处理。 11月24日,市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今后将根据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并结合市民的意见,逐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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