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订阅社区杂志 |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0-6-23 9:25:22) |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西安市相关区县政府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 《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 西安市应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条例》明确,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非法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等。
|
|
|
|
推荐图片 |
|
热点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