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的最高法令——国务院第530号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市也已经展开该《条例》的贯彻落实。那么,《条例》为什么要出台?《条例》的施行,将对建筑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产生哪些影响?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企业、相关关联企业、消费者将因这个《条例》的施行受到哪些影响、发生哪些变化?……
条例解析
抓紧抓好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本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
《条例》明确,要抓紧抓好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这是因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节能50%标准或者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具有实施难度小、可与建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竣工等优点。“因此,一定要坚决把住新建建筑的节能关口;否则,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稍有松懈,就会导致将应该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新建建筑成为非节能建筑,进而增大既有建筑的能耗并给以后的节能改造增加过重的负担。”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依照《条例》要求,将不予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要积极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与此同时,要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例》要求,在施工现场、销售场所以及售房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明示和承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信息(主要包括房屋的单位面积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让广大消费者对于建筑能耗有一个明白的了解,并在发生建筑节能质量问题时便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大示范推动力度。通过多种措施,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
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在抓紧抓好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同时,《条例》明确要求既有建筑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节能改造。
《条例》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并且,其围护结构的改造应与供热系统的改造同步进行。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温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分栋或分户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各个方面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居住建筑和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耗管理等专业管理方式的应用,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步伐。
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的出台有哪些积极意义
建筑节能工作就是要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因此,建筑节能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就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能力,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目前,从能源资源情况来看,我国资源储量有限,而浪费比较严重,建筑耗能又是全社会的耗能大户,这个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开展建筑节能。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全国建设系统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法律保障,是加快建筑节能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必将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
为什么要下大力气抓好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管理
建筑用能系统通常包括供热采暖、空调制冷、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实践证明,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管理,可以大大地挖掘节能潜力。执行节能50%标准时一般占到节能量的20%,并且建筑用能系统的一部分节能潜力,可以只通过加强管理就可达到无成本节能的成效。
针对解决以往建筑节能工作中,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重围护结构,轻系统运行,重设计,轻调试,重热费收缴,轻能耗考核等问题,《条例》对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会同县级以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超限额的要督促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要督促供热单位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组织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要责令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从而真正从源头上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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