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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 |
(时间:2015-12-30 9:05:16) |
从12月29日在环境保护部召开的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座谈会上,来自环保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上海市环保局和中国环科院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新法如何实施表态,环保部还将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新法的任务汇总成表。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正视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攻坚克难,全面推动新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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