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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台系列环保新规力保“惠州蓝”
(时间:2015-12-16 10:01:49)
  进入12月,惠州的天空一如既往地蓝,不少市民在微信朋友圈晒出各种“惠州蓝”图片,令很多外地朋友羡慕。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的10月份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惠州位列第6.据悉,今年以来,惠州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15年修订)》等系列环保新规,力保本地市民引以为傲的“惠州蓝”。
  A简化审批流程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惠州市环保局11月向各县(区)环保局以及惠城区、仲恺区环保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以前办理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程序较繁琐,所需时间较长,现在最慢也只需10个工作日即可办结,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等待时间。”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程序,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了便利,“这是在继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后简化办事流程的又一重要举措,在全国属于首创。”
  通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二是排污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储备和交易的总量指标。“可替代总量指标”在不同行业间不能任意使用,如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此前,上述内容中的“不得用于”、“应来源于”等规定并予以明确,可见国家对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来源要求更加严苛。
  通知强调,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应优先来源于项目所在地县(区),重大项目的总量指标可申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还将始终保持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其中建设项目竣工后,总量指标替代削减项目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条件,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予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将不予验收,不予发放或换发排污许可证,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若企业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方案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B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至7县区中心城区
  据悉,为力保“惠州蓝”,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惠州市政府10月31日发布《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全市7个县区的中心城区或县城区域,还包含部分高新产业园区、工业区。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根据2012年11月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包括惠城区、惠阳区、仲恺区及大亚湾区部分区域,有效期3年,今年11月到期。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惠州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此次扩大至全市7个县区的中心城区或县城区域,包含部分高新产业园区、工业区。
  《通告》详细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范围,主要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稻壳等),硫含量大于0 .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 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 g/m 3的人工煤气。
  《通告》还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天然气到达的禁燃区范围不得改建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对于在《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6年10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通告》公布后,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予1年左右的整改时间。 
  C对9种违法行为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惠州市环保局日前组织制定《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15年修订)》,经修订后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建设项目包括电力、民航机场,线性工程类、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类和农、林、牧、渔、海洋5大类,共28项。此外,市环保局还再次修订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2015年版《标准》”),并于日前印发实施。
  2015年版《标准》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处罚。但与2014年版《标准》相比,2015年版《标准》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其中,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9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了解到,2015年版《标准》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别的内容中,增加了综合类、油气类、工业类、农业类等多个类别的5种违法行为裁量。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2015年版《标准》调整了处罚裁量。比如在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别中,删除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增加了“未依法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台账”、“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未按规定办理或变更排污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6种违法行为裁量,并明确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等。
  据悉,2015年版《标准》确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情形,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种违法情形,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进一步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览
  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全域,水口街道三环路以西区域。
  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全域。
  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原规划建设区域(12.9平方公里),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
  大亚湾开发区:除大亚湾石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
  博罗县:博罗县县城建成区域。
  龙门县:除金山管委以外的龙城街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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