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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
(时间:2015-12-3 9:33:51) |
11月30日,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经邵阳市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出台了《双清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该《规定》作为邵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绩效考核县市区2015重要考核指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双清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经过反复酝酿、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定》的制定,一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三是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四是强调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五是实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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