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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出台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
(时间:2015-10-28 10:22:15)
  记者昨日获悉,省环保厅出台了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等问题均被列入约谈范围。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省环保厅将根据该办法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据介绍,约谈可由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行风监督员、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省环保厅的约谈通知于约谈7个工作日前送达。
  上述负责人介绍,经现场核查,以下11种情形均可进行约谈:
  未落实国家和本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指标长期超标,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
  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或危险废物管理目标难以完成的;
  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辖区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
  辖区内干扰阻碍环境执法问题突出的;
  辖区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其他需要省环保厅进行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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