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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时间:2015-10-27 10:00:58) |
近日,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在全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要求各涉危险废物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通知》指出,要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有无危险废物产生,若有危险废物产生,要分析危险废物类别、产生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等,熟悉掌握危险废物管理底数。 危险废物要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不可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要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明确专人记录和保管台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到识别标志清楚、明确;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要按转移联单制度办事,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批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后,要将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备查,且应保存5年以上。 要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若发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程度,迅速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每年3月底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属地化监管责任,将辖区内化工企业、涉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和历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查考核频次和力度,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州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50%、30%和20%以上,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督查考核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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