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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出台噪声污染管理新规定 |
(时间:2015-10-13 12:25:00) |
市区噪声扰民“始作俑者”要注意了,日前,我市出台《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细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便于市民投诉。 噪声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此次我市出台的《规定》明确禁止一些噪声污染行为的发生。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于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22时至次日8时)在市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周围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 对音响、高音喇叭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每天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不得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发声设备或工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对于经常发生的建筑施工噪声,也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22时至次日8时)在市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周围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禁止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22时至次日8时)施工,并且必须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行为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明确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扰民,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社会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具体而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居民在家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于噪声扰民行为,市民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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