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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排污费新政将如何倒逼企业减排治污?
(时间:2015-8-28 10:30:12)

  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标准均提高一倍,征收的污染物从不超过3项提高到5项。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这项酝酿 3年的政策将在明年元旦起实施。
  除了排放重金属污水的企业成本代价加大,对所有排污企业来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污水浓度超标排放的,新政将通过实施差别化收费进行惩罚性加价;而排放浓度低于限值50%以上,排污费则可减半征收。
  更严排污费新政将如何倒逼企业减排治污?笔者进行了调查。
  政策1
  提高标准为防企业无度排污
  占地近1.4万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厂内,十几个处理池在露天下一字铺开,多股不同颜色的电镀废水在各个池子里充分处理,最后变成汩汩清流。这是笔者近日在珠三角某镇电镀污水处理厂看到的一幕。
  该厂厂长陈先生告诉记者,“明年开始,处理成本会增加,很可能通过在污水处理费上提价以转嫁给企业。”他称,工业园内30多家电镀企业的废水都分类收集,运输到该污水处理厂,要收费的5种重金属因子肯定都会包含。
  根据《通知》,“污水中的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不但每种污染因子当量收费升高一倍,在每一污水排放口,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而此前,重金属污染因子与普通污染因子并没有区别,仅需要对排放前三位的污染物收费。
虽然标准提升幅度较大,但在相关部门人士看来,这项政策酝酿已久,也早有出台的必要。
  早在2012年,省环保厅在公示全省排污费情况时就透露,为认真落实我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将积极协调省物价部门,努力推动我省重金属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改革工作,确保我省按时完成“十二五”重金属污染减排任务。
  如今3年过后,这项政策终于出台。
  省环保厅相关部门解释,实施多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每个排污口按污染当量最多3种污染物进行收费。“然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部分涉重金属企业,其排放重金属污染因子并未列入当量数前三,不能征收重金属因子排污费,这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企业的重金属污染排放。”
  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这项规定看似严苛,其实是在补我们环保的旧账,是一种环境治理的积极信号。广东对重金属污染控制要求较高,企业工艺多样,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省社科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助理曾云敏表示。
  事实上,除了重金属污染物外,在一些常规污染物排污费上,标准更早就提高了。2013年5月省发改委就曾发通知,规定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统一提高到一个大于企业治理重金属污染成本的标准值,才能更好地发挥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价格杠杆作用。”
  政策2
  根据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差别收费
  了标准提高和污染物项数增多,此次还推出差别收费政策。《通知》明确,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如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通知》还提出,“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记者看到,上述《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且有重金属排放的,主要是有色金属加工、冶炼等领域的一些落后工艺。
  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减排激励机制的建立,更好地推进全省污染减排工作。
  “与此前"一刀切"的限期淘汰落后设备技术不同,此次更富弹性的排污差别收费给予了能够承担排污成本,有技术改造空间的企业更多的缓冲和生存的机会,对于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也有利于产业的技术进步。”曾云敏如此评价。
  事实上,超浓度限值排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本身就可以对其罚款,再提高排污费更是加大了震慑力。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教授杨中艺指出,“差别化收费政策使企业要为自身生产过程中增加的环境治理成本买单,不能将其外部化社会成本。”相反地,企业是要通过企业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来减少重金属使用和排放,同时将绿色环保作为品牌来打造营销,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双赢。从另一方面讲,这是一种进步,也是引入差价收费的意义所在。
  除了惩罚性加价,差别化收费还体现在对减排的鼓励。《通知》显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影响
  企业保本或需污水集中处理
  对排污费连串调整政策的出台,对排污企业成本有何影响?
  前述污水处理厂负责人陈先生表示,事实上在政策调研阶段,市环保局已经多次向他们“吹风”,对这个调整也有了心理准备。该厂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但排污费是按水中污染物的量并不是总排水量来收费的,这样一个月新增的排污费从原来的3000到5000元,增加到七八千元,”虽然排污费上涨了差不多一倍,但平摊到每个企业,大概每吨要增加1角左右的污水处理费。"
  不过,曾云敏认为,这是因为该污水厂处理的都是电镀污水,规模效应之下,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中小企业把污水集中处理的话,环保压力较小,受政策影响也不会太大。但如果是企业类型比较多,污染物多样,不能集中统一处理的话,企业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自缴排污费,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用就会明显增加,从而倒逼其改进工艺减少排放。
  为了确保排污费切实按标准实施,《通知》要求,广东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并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于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我省还将加大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的力度,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惩处。
  观察
  监督评估机制需落实
  刚柔并济更利于促减排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促进节能减排的手段频受舆论关注。但在杨中艺等专家看来,传统的关停并转以及罚款、费税等行政方式并不能被替代。“像实行差价收费就是环保法所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周期短、见效快,显示了政府在节能减排上的巨大决心。这与阶梯式水电价等政策类似,该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减排激励机制的建立,更好地推进全省重金属污染减排工作。对于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来讲,这是一种鼓励。”杨中艺说。
  大幅提高排污费的同时,与之相对应的监督管理体制也亟待完善。曾云敏说,国际上环境经济学研究曾得出这样一个规律:政府对于污染排放企业的惩罚力度越大,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也越多。换而言之,如果政府的排污惩罚力度越大,那么企业越有可能会铤而走险,通过“偷排”“瞒报”等手段来减少企业成本。为避免这样适得其反的效果,专家们建议政府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政策。
  时,曾云敏也指出,出台更严的环保政策之后,决策者也更应该注意后期的跟踪反馈以及评估机制的建立,如进行季度性或者年度性的验收总结,以确定其政策力度、监管方式是否合理。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地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上,杨中艺建议引入“公众评审员”制度,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甚至可以考虑将排污费进一步推进到环境税,改革将更加彻底,收效更显著。”
  曾云敏说,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费差别收费都是利用企业成本这一杠杆调整企业行为,刚性手段和市场机制的灵活搭配可为企业在技术淘汰选择、设备更新换代、市场考量等方面提供更多选择,有利于协调产业发展和污染物减排二者的关系。
  据省环保厅透露,广东今年将进一步推动佛山、顺德、东莞等地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全省推进排污权交易积累经验。目前,该厅正在组织第三批排污权交易,拟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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