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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15-8-25 9:51:23) |
《芒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芒市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各类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的信访量在环境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势在必行。据芒市环境保护局统计,2014年,全市共调处噪声污染纠纷信访86件,占环境信访案件总量的45.5%。 《芒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4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市民今后若遇到噪声污染问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各职能部门反映。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聚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在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的噪声,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市区内的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等占道经营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早市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加强对本辖区的环境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二是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4类行为。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汽车维修、机械切割钢(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城区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中考、高考前五日内和考试期间,城区所有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中午12:30至14:30,晚20:00至次日早7:30,禁止产生一切超标噪声;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三是对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噪声污染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被环保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城区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法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各类乐器或玩棋牌、饲养动物以及居民在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等产生噪声,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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