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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盐县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新政 |
(时间:2015-7-31 14:40:36) |
记者近日从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旨在解决城市建筑垃圾污染问题的《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在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建筑垃圾将由综合执法、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督五部门联手管控,实施“从源头到处置”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密封式”无害化处置。 五部门联手管控 建筑垃圾引发的城市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记者看到,《办法》就“管理”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按照执法与管理相分离、收费与发证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避免出现职能上相互交叉导致权责不清等问题。 作为全县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办法》明确,海盐县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查扣无证照的运输车辆。县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场地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管理措施;负责建设项目招标前置审核,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项目招标文件,无建筑垃圾处置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营车辆运输业务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从事运输经营行为。 “密封式”无害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根据《办法》,施工现场和出运、堆放建筑垃圾的场所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接处必须按照长15米、宽3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并保持整洁完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泥水沉淀池;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及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由五部门共同选定。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防污染等设施;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场地管理制度。 在海盐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后方可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并与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指挥中心联网。 年末申报收费处置 海盐县城城市(镇)规划区内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年末申报发改立项计划的同时,应当将年度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计划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实际消纳能力统筹安排。 建筑垃圾堆放、消纳作业期间,堆放、消纳单位和个人应落实管理人员,维护现场环境卫生。作业完工七日内,应及时清理残土废渣,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海盐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处置费用统一存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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