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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大气法》有望今年完成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积极建言 |
(时间:2015-4-9 9:39:05) |
《大气法》修订将有望在今年完成。由清华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环保部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等十家中国清洁空气领域的核心科研院所发起成立的中国清洁空气联盟日前发布《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下称"《建议》")报告。记者了解到,发布《建议》是希望突出《大气法》修订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收集整理多方的建议,希望可以引发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为法律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建言一 空气质量标准可否5年一评估:之前标准16年未更新 《建议》认为首先应该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现行的《大气法》仅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机制。之前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96年修订的,16年后才更新,而在这16年间,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空气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均发生了较大改变,标准的更新在管理对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的PM2.5污染上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中应确立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如规定至少每5年评估一次是否需要修订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及多方参与。 建言二 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只有新建期审批,缺少运营期监管 《建议》认为,现行《大气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尚无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随着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其制度形式和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摸索而成,加上地方环境管理能力的限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监管手段,而是沦为简单的"发证-换证"流程,加之欠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未能有效服务于大气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专家呼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污染源监管制度,中国学了差不多20年了,但到现在没弄懂、没学会。在《大气法》修订中,应该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仅仅是一张纸,而且是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在新建期的一个前置的审批。目前我们非常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 建言三 应责令污染者治污,赔偿受害者:变"抓人关门"的处罚老路,为赔偿终身制 按照现行的《大气法》,最高处罚金额是针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故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次送审的《大气法》修订稿中,这一条款已被取消。如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修订《大气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则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发生水俣病已经50年了,排污的企业到现在还在赔偿;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另外,国外对责任者的认定是越多越好,因为形成大的环境污染不是一个老板、一个企业赔得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人,包括给企业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从企业分过红的股东,只要是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起的时候,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方等都要连带追究。 建言四 解决环保执法缺钱、缺人难题:环保部门应单设大气防治机构 杨朝飞表示,现在我们国家的环保执法面临一个很大的尴尬,即违法的人多,但是环境执法不到位。环境执法不到位将带来两个方面的社会不公平:一是在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排污者获得了超额的利益,而污染受害者却承担了环境的代价;二是在排污者之间也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 在很多专家看来,环境执法不到位,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少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主任沈晓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企业肆意违法的成本低、环保部门压力大,执法能力不足。县一级的环保部门由于编制问题缺乏人员、技术、知识储备。"我国的公务员编制对于国家来说是各个部门总量控制的,环保部门要增加就必须要别的部门减少,所以虽然环保部门呼吁了很久,但是还是控制得很严格。"沈晓悦说。 《建议》认为空气质量管理应当按照科学指导决策的原则,推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模式。若要决策有较好的科学基础,则需要大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支持,包括监测数据分析人员、空气质量模型技术人员、经济专家、能源专家、交通专家等。 记者了解到,在美国,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大气相关工作的政府环保人员超过1400人;在州层面,加州大气资源管理局有近1300人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相比之下,中国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的人员数量和美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目前,虽然国家下达了很多空气污染治理任务,并划拨了专项经费开展空气污染防治工作,但开展空气质量政策研究和管理的人员数量却没有太大变化。大部分地级市的环保局都没有专门针对空气污染的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管理的人员非常有限。再加上专职科研人员的数量与能力的缺口大,因此许多工作落实困难。政府可以考虑在新《大气法》中提出建立区域或省级的空气质量研究中心,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推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以缓解地方专业人员短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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