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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西安市:夜间违规施工 最高罚款10万元 |
(时间:2014-8-26 10:22:50) |
昨日,《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分别对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违法信息定期公告 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的噪声超过标准的,环保部门可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噪声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告。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夜间不得在以上规定区域内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新住宅购房合同须明确隔声设计 草案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夜间作业证明。取得证明后,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在受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公布。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将对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施工单位在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施工单位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5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购房合同须明确隔声设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使用降噪、防震的产品和材料。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违反者,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公交运输播放音像应控制音量 在交通噪声管理方面,草案规定,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建设生态隔离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制定方案进行治理。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的机动车辆等特殊车辆,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有关部门有指挥作业需要的,须使用低音广播系统或者无线电通讯方式。在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播放音像的,运营单位应当控制音量,避免或减轻噪声干扰。 草案还规定,在市内要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对于常见安装、使用警报器,除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可以安装外,其他车辆禁止安装使用。安装使用者将进行处罚。 养宠物严重干扰他人 将被处200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居民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放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噪声敏感建筑物内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宠物的,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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