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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神农架林区法院探索建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 |
(时间:2014-5-30 14:44:41) |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和改善生态资源环境中的作用,进一步防治环境污染,大力保护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法院出台了《关于设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合议庭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法院以审判工作为立足点,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涉及到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为确保设立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合议庭真正发挥作用,林区人民法院积极采取十项措施: 建立专业审判队伍。从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抽调资深法官进行综合业务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建设一支具备良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综合素质,并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理论调研能力的审判队伍,不断提升资源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水平。 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设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议庭,专门负责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以及有针对性的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确保资源环境保护审判质量、效率以及审判职能延伸服务。 强化举证责任分配。在资源环境保护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就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资源环境保护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原告。 实行专家证人制度。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当事人询问,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听证。 推行环保禁令制度。在紧急情况下,被诉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审查中,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予以核实。诉前提出资源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的,应在人民法院禁止实施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裁定送达后 15 日内起诉。 实行专家陪审制度。在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教学机构中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资源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资源环境保护案件。 巡回审理就地宣判。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深入到资源环境保护案发地公开审理、就地宣判、以案释法,教育人民群众增强社会资源环境保护意识,震慑和预防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环境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损害的,依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公益、行政资源环境保护案件时,可以判决种树、恢复植被或恢复环境达到一定标准。在执行中,引入代履行机制,可以指定专业机构完成判决书确定的环境污染治理与恢复义务,由犯罪人、被告支付相应费用。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原告败诉的,免交诉讼费;原告因环境公益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探索创新环保机制。建立资源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支持和监督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制裁污染、破坏环境的侵害行为。 林区人民法院设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合议庭,旨在通过专业、规范、快捷的审判,为全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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