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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时间:2014-5-29 10:05:33) |
苏州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住宅小区进行奖励。同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28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发布。 《办法》将解决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模式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的政府责任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责任问题及生活垃圾分类的保障措施问题等,《办法》的实施将为苏州市的垃圾分类提供地方性规章支撑,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亮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实行责任人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其他区域,清扫保洁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为责任人。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履行义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收集容器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情况。 亮点 已分类的垃圾 禁止混合运输 目前,很多市民提到垃圾分类,经常会说,我垃圾分类了,回头运输的还是混到一起,为啥还要分类呢?根据规定,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过程中、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另外,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或利用: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利用;有害垃圾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应当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自行就地处理的,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亮点 生活垃圾分类 减免垃圾处理费 苏州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住宅小区进行奖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住宅小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给予一次性建设费用奖励。对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成绩合格的住宅小区,给予年度运行经费奖励。 文明单位、绿色小区、绿色学校等创建评选活动应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评选测评范畴。苏州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未建立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垃圾处置终端设施,需根据生活垃圾处置量,向建设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生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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