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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明确
(时间:2014-5-26 11:04:40)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确定为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按占地面积计征;挖砂、采石等按体积计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日前公布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明确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将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确定为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既考虑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也考虑到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根据新的补偿标准,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在建设期间,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上述负责人说。
  此外,对于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项目,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至2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项目,则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至2元计征。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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