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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时间:2008/10/27 10:31:52)
      9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

      据悉,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的《长沙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实生活,且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适应,已无保留必要。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了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修改规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有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的,应有异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原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就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原规定“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修改为:“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按国家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就如何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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