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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气象设施保护条例6日公布 破坏气象设施最高罚5万 |
(时间:2012-9-7 14:55:36) |
旨在加强气象设施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经中国政府网对外公布,条例提出,对于破坏气象设施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单位最高可罚5万元。该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气象设施主要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条例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明确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等危害气象设施行为。 而危害气象设施的,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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