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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时间:2012-8-30 11:03:31)
  自1989年正式施行起,《环境保护法》二十余年难修订,曾有多位环境学者将之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将该法的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2012年8月28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明确企业、政府各自的责任,建立统一规划监测网络、强化信息公开、征收环境税、提高违法成本成为草案的亮点。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渐趋明朗。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而且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点1 企业责任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本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四项新制度:
  首先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次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国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是草案关于企业污染防治体系的第四项新规。现行环保法的“超标排放收费”将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亮点2 环保监测 
  国家统一规划监测网络
 
  汪光焘说,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而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同时要求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去年pm2.5事件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已建496个监测点。而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共将设置国控空气监测点1436个。
  亮点3 信息公开 
  公开突发环保事件信息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突发环保事件信息发布不及时,曾引发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镇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焘说,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草案新增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环保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被申请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汪光焘强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此作了规定,但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如应对突发事件时,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
  亮点4 政府责任 
  环保达标纳入政绩考核
 
  “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这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汪光焘说,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为“监督检查”一个章节,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例如政府责任,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再如法律责任,多处提及“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介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接到举报,未能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而环保监督方面,则新增人大监督内容,要求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如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闻背景】
  开征环境税争议十余载 
  “谁污染,谁付费”,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实施环境税制度。具体税种包括生态破坏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塑料袋白色污染税等等,并逐步细分,例如固定废物税就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四个“税别”。
  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也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将环境税引入税收制度。近年来,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日益强烈,比如2008年全国两会,杨澜等20多名政协委员就曾联名提议,将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而且,前年开始,来自环保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官员也曾公开表示,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已着手制定相关政策。
  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 
  但也有专家提出质疑。有人提出,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比如税费体系改革,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消费税改革,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出台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政策等等,由于上述改革难度较大,所以征缴环境税难度很大,有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的风险。还有人表态,环境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环境税,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为重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观念不扭转,开征环境税于事无补。
  现行环保法自198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已有了巨大发展变化,环保法也面临着新的现状。对于一直有着争议的环境税,此次修法已经使之明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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