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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山东省潍坊市新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7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12/5/2 16:27:21) |
4月30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市政局采访了解到,日前我市下发《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在中心城区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我市参照省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进行重新制定了《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规划建成区,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取。 据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每户居民每月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单位总人数由单位统一缴纳。此外,还专门针对营业场所、医院、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交通工具做了详细规定。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市环卫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办法实施后,原来的卫生费不再重复收取。新办法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他环节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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