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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江西省两部环保法规 违规排污最高处罚50万元
(时间:2010/4/7 10:21:24)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两部环保法规颁布已有时日,6日,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对两部法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对于进行违规排污且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可以处罚5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细化标注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按照细化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至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至30万元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则必须处以40至50万元罚款。
  江西省环保厅还对噪声污染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在人口集中区切割产生噪声最高罚1000元;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或者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内作业的,处1至2万元罚款。
  此外,江西省环保厅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也做出了规定,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处4至5万元罚款;属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处3至4万元罚款;属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处1至3万元罚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属一般事故的,处5至8万元罚款;属较大事故的,处8至12万元罚款;属重大事故的,处12至16万元罚款;属特大事故的,处16至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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