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 |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 |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 |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2。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
本标准适用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 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 |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HJ/T 423-2008) |
本标准对杀虫气雾剂中的产品毒性、苯系物含量、不同类型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
本标准规定了杀虫气雾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 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杀虫气雾剂产品。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BZ 20-1997废止。 |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 |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显 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 |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40-2000。 |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HJ/T 432-2008) |
本标准对厨柜所用材料的环境指标提出了要求,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利用以及包装进行了规定。 |
本标准规定了厨柜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台面的厨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系统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 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的规定进行了OBD系统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 438-2008)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 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满足 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HJ 439-2008)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可不执行本标准。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杀虫气雾剂(HJBZ 20-1997)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静电复印机(HJBZ 40-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