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今明两年启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请问建设部如何落实这项任务,出台了哪些具体政策?
答:我国目前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面积20多亿平方米,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0%以上,是建筑能耗的最大组成部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北方采暖地区建筑结构形式复杂、采暖系统形式各异,能耗水平参差不齐,节能改造任务量大,所需的投入资金多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再短时期内完成全部改造。我们先通过1.5亿平方米节能改造的示范性工作,建立适应不同地区实际的供热新体制和节能改造模式,形成相关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保证制度、激励机制、考核评价体系,将来在全国范围推广扩散。
我们已将1.5亿平方米的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省级政府再分解到各市,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节能改造。目前,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起草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奖励加考核的机制对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地区给予经济上的激励,落实好这项任务。
二、《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予以明示,建设部如何予以贯彻落实?
答:《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其中的节能措施等信息一般应该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中外墙保温体系的构造以及传热系数K值、节能门窗的种类以及传热系数K值、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K值。在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还应有遮阳设施的形式和构造。同时包括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系统的形式和构成等,并设置了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有些省市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中并规定了建筑物的单位面积年耗能量指标,要求与上述信息一起载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样便于购房者和全社会予以监督。这样做,也是将建筑节能的基本技术指标以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相互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的形式予以确定,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取消或降低了节能技术措施、购房人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三、建设部对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有何种措施?
答:我国城乡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平方米,其中城镇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9~10亿平方米。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节能50%标准或者有条件地区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具有实施难度小,可与建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竣工等优点。因此,一定要坚决把住新建建筑的节能关口。否则,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稍有松懈,就会导致将应该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新建建筑沦落为非节能建筑,进而增大既有建筑的能耗并给以后的节能改造增加过重的负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要积极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和系统调控,其居住建筑并应实行分户或分栋热计量。同时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工作,并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新建建筑节能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克服和纠正?
答:新建建筑节能目前除了在行政监管方面一些地方存在漏洞外,在技术层面主要是一些新建建筑的节能技术体系不够完善,有些新建建筑外围护结构如外墙外保温层有出现开裂、起鼓、甚至部分或小块脱落;节能门窗有些中空玻璃密封材料不过关,致使空气进入,冬季出现起雾或结露现象;有些新建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缺乏调试,不能按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运行,以及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的可选择性不大等问题。这些现象都会影响建筑节能整体效益的实现。今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解决新建建筑存在的这些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已经颁布的《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加强对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施工安装质量的全面检查验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做到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坚决予以返工,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坚决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同时积极组织开发当地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实行认证推广制度,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进入建筑工地使用,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五、绿色建筑的概念是什么?是高投入建筑吗?
这个问题提得好,现在大家都在讲绿色建筑,但是究竟什么是绿色建筑?
老百姓们不了解,从事建筑行业的许多同志其实也不了解什么才是真正的绿色建筑。有些人认为多建些草坪,多种些树就是绿色建筑,也有些人则认为绿色建筑需要的是高投入,高智能化,其实这些都进入了误区。
在我们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已经就绿色建筑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从概念上来讲,绿色建筑主要包含了三点,一是节能,这个节能是广义上的,包含了上面所提到的四节,主要是强调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二是保护环境,强调的是减少环境污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三就是满足人们使用上的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只有做到了以上三点,才可称之为绿色建筑。
其实“健康”、“适用”和“高效”这三个词就是绿色建筑概念的缩影,“健康”代表以人为本,满足人们使用需求;“适用”则代表节约资源,不奢侈浪费,不做豪华型建筑;“高效”则代表着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环境污染。
所以,我们要开展绿色建筑工作,首先要理清绿色建筑的概念,这样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多走弯路。
六、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意义何在?
为了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必不可少。
目前在我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迅速,有很多开发单位打出了绿色建筑、生态建筑的概念和口号,他们所依据的则是国外的一些评价标准,而这些标准并不一定适合于中国国情,我们已经出台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这些标准将是我国今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依据所在。
该评价标识工作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具有唯一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展开填补了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空白,使我国告别了以国外标准来评价国内建筑的历史,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史上揭开了崭新的一页。
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标准是什么,怎么执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是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为依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所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八、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的主体有哪些?对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有什么配套激励政策、措施?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业主、开发单位及相关单位予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对于那些经过评审、认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将会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和激励政策。目前,我们已经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不久即将出台,对这些积极参与绿色建筑事业的单位进行物质和政策层面的鼓励与支持。
另外,鼓励开发单位、业主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申请评价,这样便于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对其进行控制,保证其绿色建筑水平,对于方案设计合格者,将予以公示。对于不合格者,将组织专家给出修改意见,帮助其完成绿色建筑方案设计。
九、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什么时间开始实施,什么单位来具体负责?申报条件和具体申报程序是什么?
时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将于今年11月份开展。
组织管理:2007年11月15日,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并开始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同时,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公示,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申报条件: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从建设部网站(网址: www.cin.gov.cn)或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www.stdpc.gov.cn)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二)建设部科技中心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建设部科技中心提交测评报告;
(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设部科技中心应对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五)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七)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十、有些开发商已经打出绿色建筑旗号,而我们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才刚刚开始。对于他们这些所谓的“绿色建筑”,你们将采取什么措施?
前面已经讲过,绿色建筑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一些具有远见的开发商、业主也在积极参与到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中来,他们的积极参与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也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针对一些开发商投机取巧,以绿色建筑为幌子,打概念牌,我们将不承认其合法性。
对于目前已有的所谓的绿色建筑,我们原则上是不予承认的。这些建筑的开发商、业主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过评估认证,对于确实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可以颁发证书和标志;对于达不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将不得冠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十一、建设部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有哪些举措?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对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可再生能源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主要是指通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用能的能源结构,调整增长方式,使之不完全依赖于煤炭、石油等传统的化石能源,缓解生活用能紧张的局面。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太阳,包括太阳能和地热能等,是清洁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
我国可再生能源丰富,以太阳能为例,全国2/3的国土面积日照在2200小时以上,我国陆地表面每年接受太阳能辐射,相当于49000亿吨标准煤。
建设部一贯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工作。2006年开始,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联合下发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478号)等文件,建立了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办公室,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启动了第一批5个地区的25个项目,中央财政共补助资金1个亿;已经公示了第二批22个地区的57个项目;已经评审和核定了第三批项目。通过这些项目,不断总结经验,扩大应用规模,保障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工作不断推进。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到目前为止,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约占全球使用量的50%,北京、天津、沈阳等地区已经形成浅层地源热泵规模化应用的局面。
十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工作具体有什么政策要求?
答: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逐步开展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制度建设等工作,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有关“公共机构节能”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部分中明确指出:
1、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2、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3、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